

半年连发两起车祸,死者家属将大桥的设计、建设等相关单位告上法庭——
近日,细心的市民途经蓉湖大桥时会发现,从县前西街通往大桥两侧的引桥坡顶分别多出了20米长的花坛。11月22日从北塘法院获悉,因这处引桥坡顶原先是个直角拐角,客观上与主桥面形成一处“死角”,有两名摩托车主在此发生车祸丧生。事后,两名死者家属先后将大桥的设计、建设等相关单位告上法庭。两案调解结案后,在法院司法建议下,市政部门终将大桥缺陷部位作了弥补。
承办法官认为,蓉湖大桥在设计上确存有一定的安全隐患。由县前西街至大桥的引桥坡顶处机动车道,有个直角拐弯伸向主桥面,形成了栏杆隔离道。正由于这个拐弯,使引桥与主桥面相应形成“死角”。因机动车在上坡状态时都要加速,不熟悉路况的车主若不注意,就会快速撞向“死角”的栏杆。2005年底至2006年上半年,该院受理了两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事故发生地均在蓉湖大桥引桥与主桥的“死角”处。
经查,2005年12月31日晚,市民陈某驾驶摩托车由春申路前往盛岸路方向,经蓉湖大桥东坡道至主桥右侧,撞上“死角”的栏杆跌倒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身亡。2006年6月10日晚,来自连云港的小戴骑摩托车从县前西街上了蓉湖大桥,当时桥上数盏路灯不亮,小戴因反应不及一头撞在“死角”的栏杆上,人飞出有2米多,不治身亡。
事后,两名死者家属发现事发路段存有安全隐患,连接引桥与主桥的拐角形成了“断头路”,而且在此并未设置明显的交通警示标志,死者车祸身亡与此存在因果关系。于是,两方家属均将大桥的设计、施工、建设、管理等单位告上法庭,要求他们对交通意外承担责任。
经法院多次调解,两起事故的原被告双方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陈某获得约10万元的赔偿金,而戴某因酒后驾车只获5万元赔偿。纠纷虽已平息,但大桥的安全隐患不容忽视。为避免再次酿悲剧,法院向市重点办提出司法建议,要求其将缺陷弥补上。目前,这一工作已完成。
11月22日在现场看到,沿着引桥的栏杆一侧已被布置成长约20米的花坛,原先的“死角”已被封住。摩托车等机动车顺着花坛可直接驶上主桥,而不再需要拐个弯。在现场随即采访了几位过往司机,他们不约而同地表示,这样的设置使得车辆在行驶中有预警作用,大大降低了危险系数。
这第二个案子就是本人打的,据当事人说,当时找了8家律师事务所都没人受理这个案子,因为对方是政府机关是设计单位,更因为受害人本身具有严重的过错行为,根据警方事后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其交通违法行为共有5项:酒后驾车、无证驾车、驾驶盗抢无证摩托车、闯入摩托车禁行区域、违反交通标线。但我想,即使本人存在交通违法行为,但蓉湖大桥设计存在瑕疵,造成事实上的“断头路”和“交通死角”,也是造成事故发生重要原因,蓉湖大桥不应承担全部责任,但也不是毫无责任,按我的分析,蓉湖大桥承担20%至50%的责任,合乎法理。最后,因为前面一个案子死者家属获赔10万元,导致我们这个案子最终以5万元调解结案,说实话,这样的调解结果稍低于我此前的预期,但当事人已经是相当满意,而且,最后如果通过判决结案的话,能否拿到赔偿还很难说。所以,虽然不太情愿,还是调解吧。
蓉湖大桥如此奇怪的设计,明眼人都知道肯定有问题,不然也不会在这个地方会撞死两个人,但正如法官所言,蓉湖大桥的设计是经过评审通过,你要说明设计存在瑕疵还真不太容易,我在建筑书店花费了几个小时,找到城市桥梁设计规范和城市道路设计规范,在法庭上询问设计单位:那段导流线区域在桥梁或道路设计中作何称谓?起何作用?设计者无言以对。
以下是代理词部分内容:
1、无论是《城市桥梁设计准则》,还是《城市道路设计规范》,均将“安全”作为桥梁和道路设计的一项基本原则,根据这两项国家标准,在对桥梁和道路进行设计时,道路的横断面应保持一致,如因客观条件所限而无法使道路的横断面型式和宽度保持一致时,应保证连接处顺畅,以免产生安全隐患,发生事故。
比如:
《城市桥梁设计准则》第5.0.3条规定:“桥面车道路幅宽度宜与所衔接道路的车道路幅布置得一致。”小桥车行道路缘石(人行道缘石)之间的宽度,宜与两端道路的路缘石之间的宽度相等,以使路缘石连接顺直(桥面车道路面宽不缩窄);大、中桥车行道宽度,可取两端道路车行道有效宽度的总和(不计分车带宽度),此时应在引道上设变宽的缓和段与两端路接顺。
第6.0.3条规定:“特大、大、中桥两端道路若有较宽绿化带或分隔带,而桥面按本准则第5.0.3条布设时,在桥头应避免人行道路缘石转弯突变。路缘石在平面上应设置缓和接顺段,其变化斜率不宜小于6∶1(长方向:宽方向)。折角处用适当的平曲线接顺。”
《城市桥梁设计准则》“条文说明”对第6.0.3解释为:“过去有些桥梁的宽度比道窄,桥与路的缘石没有很好接顺,夜间行驶的车辆,因路况不熟,容易闯上桥上人行道,撞毁栏杆等,故提出按6:1斜度接顺。缘石折角处用平曲线接顺。”
《城市道路设计规范》第4.2.2条规定:“一条道路宜采用相同型式的横断面。当道路横断面型式或横断面各组成部分的宽度变化时,应设过渡段,宜以交叉口或结构物为起止点。
第4.9.2条规定:“缘石宜采用立式,出入口宜采用斜式或平式,有路肩式采用平式。人行道及人行横道宽度范围内缘石宜做成斜式或平式,便于儿童车、轮椅及残疾人通行。在分隔带端头或交叉口的小半径处,缘石宜做成曲线形。”
2、而在本案中,蓉湖大桥东段引道、引桥和主桥面均为三幅机动车道,但是在南北两侧引桥至主桥面处,均产生了长度为62.4米由窄渐宽的闲置路面,而在该路面至主桥面处,宽度达3.2米,并被抬高50厘米,上面并设置了1米高的栏杆,作为主桥面的非机动车和人行道的混合车道。
蓉湖大桥的上述设计,从引桥的闲置路面到主桥面的人行道,违背了“一条道路宜采用相同型式的横断面”的基本设计原则,而且,从闲置路面到非机动车和人行道的混合道,没有任何的过渡或弯曲弧线,而是直角转折,形成死角。并且,路面缘石高出闲置路面50厘米,更在上面设置栏杆。
因此,蓉湖大桥的上述设计明显违背了《城市桥梁设计准则》和《城市道路设计规范》,对于不熟悉路况、晚间行车的人来说,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非常容易发生交通事故,事实即已经很充分的证明了这一点。
周缘求简历
江苏云崖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主任、党支部书记。
微信号:zhouyuanqiu ;电子邮箱:zhouyuanqiu@yunya.com.cn;
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专业法学学士(1992-1996)、民商法专业法学硕士(2001-2004)。
无锡市律师协会副会长,江苏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业务创新指导工作委员会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法专业委员会委员。
无锡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无锡市政协委员,无锡市政府法律顾问,无锡市人大常委会咨询专家,中共无锡市委政法委法律专家库成员。华东政法大学无锡校友会执行会长。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专家。江苏省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
周缘求律师擅长劳动法、知识产权、民商事诉讼等业务领域,近期尤其专注于人员优化、竞业限制与商业秘密保护等专项法律服务。
周缘求两度获评为“无锡市优秀律师”,三度获评为无锡市律师协会优秀个人会员,曾获“无锡市优秀法学法律人才”“无锡市名优律师人才培养对象(第一层次)”“江苏省律师行业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先进个人”“无锡市律师协会行业建设优秀奖”等荣誉。在无锡市律师协会“五优评选”中10次获奖,包括:“无锡市优秀专业律师(劳动与社会保障)”“优秀专业律师团队负责人(劳动法律师专业团队)”、6件优秀专业案例、2篇优秀专业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