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美国盖帝图像有限公司(下称盖帝公司)是全球最大的图片分销商之一,其主要业务模式为:通过网站获得世界各地摄影师的图片分销授权,继而通过网站将图片以使用许可方式授权给终端客户使用。
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下称华盖创意)是盖帝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优力易美(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在北京设立的一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近年来,华盖创意一方面代理盖帝公司在中国境内进行图片使用许可的分销,同时也在中国大陆地区对图片侵权提起维权诉讼。
华盖创意在国内提起维权诉讼的依据,是盖帝公司一名副总裁于2008年签署给华盖创意的一份《确认授权书》,其主要内容为:盖帝公司授权华盖创意在中国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附件A所列约120个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依据2005年8月1日生效的《图像许可和销售服务协议》的条款,华盖创意有权“以其自己的名义”对侵犯附件A所列品牌的所有图像的著作权的行为提起诉讼。该《确认授权书》在美国经过公证认证,其翻译件经国内公证处进行公证,作为华盖创意在国内提起诉讼的依据。
华盖创意维权诉讼的主要模式为:通过展会等方式获取企业使用侵权图片的证据,然后向侵权企业发函索赔,如双方不能就侵权赔偿达成一致,华盖创意则会向法院提起著作权维权诉讼,无论是通过协商还是法院诉讼,华盖创意一般每张图片获赔5000元至10000元不等。近年来,据华盖创意自称,已经在全国发起了数千起类似维权诉讼,仅2010年上半年,在深圳某基层人民法院,华盖创意即提起了几百起维权诉讼。至于未通过诉讼途径,直接由双方协商解决获赔的维权图片,更是不可胜数。
华盖创意在全国各地提起的诉讼,除个别地方法院以无法证明被诉企业使用了侵权图片驳回华盖创意的诉讼请求外,华盖创意在大部分地区的大部分诉讼,获得了胜诉判决。
但华盖创意的诉讼维权模式并非无懈可击,在法律上存在很多争议。择其要者,说明如下:
1、盖帝公司的《公证书》和《确认授权书》并不能证明盖帝公司享有相关图片的著作权。
在“Re: Letter of Authorization and Confirmation”(英文译本翻译为“事由:确认授权书”,下称《确认授权书》)中,签名者的身份为(盖帝公司)高级副总裁、总顾问。确认授权书的主要内容为:(1)确认盖帝公司有权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附件A所列出之品牌的所有图像。这些图像展示在盖帝公司的互联网网站www.gettyimages.com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亦能看到。(2)确认华盖创意是盖帝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授权代表,盖帝公司明确授权华盖创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附件A中所列出之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3)依据2005年8月1日生效的图像许可和销售服务协议的条款,华盖创意有权在中国境内以其自己的名义,就任何第三方对于盖帝公司的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和未经授权使用附件A之所列出之品牌相关图像的行为,采取任何形式的任何法律行为。
该《公证书》并不能证明盖帝公司对相关图片享有著作权,理由如下:
(1)该《公证书》没有证明,签名者是盖帝公司的高级副总裁、总顾问,以及签名者经过盖帝公司授权,有权代表盖帝公司签署该文件。
(2)该《公证书》只是证明了签名者签名的真实性,并没有证明签名者签署的文件的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3)该《公证书》并没有直接证明,盖帝公司是附件A中所列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的著作权人。
(4)签名者签署的《确认授权书》不能证明盖帝公司是附件A所列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的著作权人。
因为,签名者在《确认授权书》中确认盖帝公司有权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附件A中所列出之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并未确认盖帝公司享有附件A中所列出之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的著作权。
而且,即使签名者确认盖帝公司享有附件A中所列出之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的著作权,也只是其本人的自我陈述而已。并没有包括版权登记证书在内的任何证据证明盖帝公司享有附件A中所列出之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的著作权。显然,签名者的自我确认行为,并不能证明盖帝公司是附件A所列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的著作权人。
美国版权法第411条明确规定,没有取得版权登记不能起诉并不能获得赔偿。(Copyright Law of United States, 411 Registration and civil infringement actions: (a)Except for an action brought for a violation of the right of the author under section 106A(a), and subject to the provisions of subsection(b), no civil action for infringement of a copyright in any United States work shall be instituted until preregistration or regeistration of the copyright claim has been made in accordance with this title.)
(5)附件A只是列出了相关品牌,并不能明确盖帝公司对其主张的具体的某张图片或某几张图片享有著作权。
2、盖帝公司、华盖创意在英文网站http://www.gettyimages.com、中文网站http://www.gettyimages.cn/登载了相关图片,且盖帝公司在相关图片上标识了其品牌名称,能否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推定盖帝公司是相关图片的作者,从而享有著作权?
盖帝公司、华盖创意在网站图片上标识品牌名称的行为,并不符合《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不能因此推定盖帝公司是相关图片的作者和著作权人。
《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
(1)在盖帝公司网站登载的图片下方,盖帝公司同时还标识了图片的摄影师。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因此,摄影师才是图片的作者。第十一条第四款是关于证据推定的规定,在作者已经明确的情况下,已经没有适用的余地。
(2)在盖帝公司已经明确摄影师是图片作者的情况下,也没有第十一条第二款“视为作者”适用的余地。
(3)盖帝公司对图片主张著作权,只有以下几种可能。其一,该作品属于《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职务作品;其二,根据《著作权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盖帝公司与作者签订转让合同,受让取得著作权;其三,盖帝公司与摄影师签订委托合同,双方并约定拍摄的图片的著作权归委托人盖帝公司所有。
盖帝公司只有举证证明存在上述情形的,才能证明其享有相关图片的著作权。无论如何,盖帝公司不能仅仅根据其在图片上标识品牌的行为主张其是图片的作者和著作权人。
(4)在网站图片上标识品牌,并不属于《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四款规定的在作品上署名的行为。因为,首先,网站上传的图片并不是作品的原件,并不是作品。其次,正是由于网站上传的图片并不是作品原件,具有相当计算机技术的人都可以在网络图片上署名,在网络图片上署名不具有唯一性。如果认为在网络图片上署名的行为具有推定作者的证据意义,则在法律上没有任何实际效果,与立法的初衷相悖。
3、被告如何反驳盖帝公司的证据?或者,被告如何举证证明盖帝公司不享有相关图片的著作权?
(1)盖帝公司曾经在其2007年年报中说:“因此这些作品的版权大多时候仍然属于原创的艺术家,而我们只是在一定时间里代表这些艺术家行使相关图像的市场经营权”(As a result, copyright to content remains with the artists in most cases, while we obtain the right to market the image on their behalf for a period of time)。
因此,盖帝公司在其网站上登载、展示、销售相关图片,并不能证明其当然享有相关图片的著作权。
(2)如果被告提供证据证明其他网站上也登载了同样的图片,且图片也标识了其他公司的水印,则盖帝公司以网站图片的方式主张著作权的依据就不能成立。
4、华盖创意能否根据盖帝公司的授权书取得作为原告提起诉讼的主体资格?著作权人能否授权第三人以第三人自己的名义起诉?
《著作权法》并未规定图片的使用许可权人可以作为著作权侵权案的原告。
《著作权法》第八条规定:“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设计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活动。”
起诉权作为一种程序性权利,是个人相对于国家的权利,具有公法性质,其涉及国家对司法资源配置的安排,不应允许通过私人任意性转让的方式加以变更。如允许起诉权的任意转让,则可能导致:
a) 国家诉讼制度及对相对人诉讼权利的破坏:比如,在原告为外国人、被告为中国人的场合,如允许外国原告将起诉权转让给国内人士,则一个涉外案件演变为一起国内诉讼,从而导致管辖法院、诉讼期间等的变更;
b) 适格原告的缺席,不利于案件事实的查明或给案件事实的查明带来很大的困难;
c) 对律师代理制度造成极大的冲击:届时出现在法庭上的律师,很有可能并不是诉讼代理人,而是诉讼当事人;甚至一些律师事务所将演变为专门购买诉讼的机构。
周缘求简历
江苏云崖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主任、党支部书记。
微信号:zhouyuanqiu ;电子邮箱:zhouyuanqiu@yunya.com.cn;
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专业法学学士(1992-1996)、民商法专业法学硕士(2001-2004)。
无锡市律师协会副会长,江苏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业务创新指导工作委员会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法专业委员会委员。
无锡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无锡市政协委员,无锡市政府法律顾问,无锡市人大常委会咨询专家,中共无锡市委政法委法律专家库成员。华东政法大学无锡校友会执行会长。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专家。江苏省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
周缘求律师擅长劳动法、知识产权、民商事诉讼等业务领域,近期尤其专注于人员优化、竞业限制与商业秘密保护等专项法律服务。
周缘求两度获评为“无锡市优秀律师”,三度获评为无锡市律师协会优秀个人会员,曾获“无锡市优秀法学法律人才”“无锡市名优律师人才培养对象(第一层次)”“江苏省律师行业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先进个人”“无锡市律师协会行业建设优秀奖”等荣誉。在无锡市律师协会“五优评选”中10次获奖,包括:“无锡市优秀专业律师(劳动与社会保障)”“优秀专业律师团队负责人(劳动法律师专业团队)”、6件优秀专业案例、2篇优秀专业论文。